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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24 07:48:33

黔高法[2013] 189号

印发《关于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22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曲解释》《法释[20l3] I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干元;

具有法释(2013)10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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