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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江西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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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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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江西省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精神,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把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全省企业犯罪实际情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省企业犯罪高发的融资类、涉税类、走私类、侵权类、资源类五类犯罪十个罪名,提出以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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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江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驾驶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再增加80毫克,可以增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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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现行有效)

(2011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较大&rdquo;,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巨大&rdquo;,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特别巨大&rdquo;,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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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延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延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赣高法〔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延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9〕130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延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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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赣高法〔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赣高法〔2019〕78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已经2019年5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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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7〕189号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分)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我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发频发,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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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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