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4.09.28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4.09.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
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我省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全南、定南、龙南、寻乌、安远、崇义、会昌、石城、莲花、万安、宁冈、井冈山、资溪、黎川、德兴、波阳、婺源、彭泽、修水、武宁、都昌、铜鼓等二十二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侦察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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