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
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极少数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渎职犯罪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80年9月24日高检法字(1980)1号,(1980)邮邮字91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现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极少数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渎职犯罪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这个报告所反映的吉林省少数邮电职工渎职犯罪案件,在其他地区邮电部门中也同样存在,有的甚至更为严重。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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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最高人民检察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1989年10月23日)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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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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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之答复(2008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如无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因素,本案中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建行长江支行的兑付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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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2020年5月6日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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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2020年5月6日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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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条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1992年5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皖高法(1992)2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如果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书主文可表述为:&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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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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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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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11月)一、强奸犯罪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1人1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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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共同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通知(法〔2017〕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关于“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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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1950年10月31日)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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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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