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捕获逃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创建平安晋城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提供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法惩处那些拒不悔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这次行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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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年7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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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晋高法〔2010〕1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法院量刑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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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
晋城市举报商务领域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根据省商务厅、升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暨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单位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晋城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提供了准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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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2008年12月1日)为了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制止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政法委“2.28”、“9.4”会议精神,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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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集中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并旅发[2008]16号)市属各旅游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为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晋公通字[2007]13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中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对明知开设赌博网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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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2007年4月9日)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特作如下通告:一、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出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器材的,可不追究法律责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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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高法发〔2003〕15号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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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以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人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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