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举报商务领域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根据省商务厅、升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暨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单位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晋城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提供了准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
(二)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三)留有可供核实的身份确认信息;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晋城市商务局由晋城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共同组成举报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举报奖励的评审、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奖金的发放;对重大举报奖励应报晋城市财政局复核。
第五条 奖励举报重大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
(二)依据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确定奖励对象及奖金数额;
(三)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现金奖励;
(四)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举报人收到奖金领取通知30日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但应符合举报时留有的身份确认信息。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从市财政每年列入商务局市场监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从事举报奖励有关工作的举报接收人员、执法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自行利用或者向他人泄露、公开任何举报奖励相关信息。违反此保密义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商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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