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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8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1年7月1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务八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务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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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1年7月1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务八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务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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