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11〕60号2011年9月1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0年度吉林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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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10〕60号2010年9月1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4006.27元;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65.90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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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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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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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第十二次联席会议纪要》(2004年11月24日)吉林省公检法司第十二次联席会议于2004年11月24日在长春召开。参加会议的有省法院副院长王松、省公安厅副厅长李东太及省检察院、省司法厅领导张海胜、刘鹏伟和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利菲、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郑力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王松同志主持,重点研究了当前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等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经过充分讨论,对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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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水利厅等《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2003年8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业务部门在长春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打击盗窃水违法犯罪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讨论,对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盗窃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窃取水的行为:(1)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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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节录)(2002年11月18日)一、关于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40万元、70万元作为我省执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二、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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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第一至九次联席会议纪要编纂》(节录)(2000年12月25日)五十五、关于盗窃未遂的认定问题1.在盗窃未遂案件中,赃款数额、赃物价值可计算的,只要行为人已将财物拿到手,没有脱离物主的控制权限而被抓获的,或者被发现后将财物丢弃现场的,都应视为盗窃未遂。2.“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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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第十次联席会议纪要编纂》(节录)(已修改)(2000年12月25日)一、关于抢劫等犯罪中的有关定性问题1.在抢劫过程中只要是为制服或防止被害人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伤害)的,不论事前预谋还是临时起意,都是为抢劫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均以抢劫定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定故意杀人(伤害)罪。2.实施抢劫之后,为灭口而故意杀害在场人或被抢劫人的,均以抢劫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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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定罪数额标准的决定》(1999年11月10日)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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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1998年11月18日)为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保护国家电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窃电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和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电属于盗窃行为。窃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采取下列手段之一进行窃用电能的行为: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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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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