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1〕60号 2011年9月1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147.3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4,699.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
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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