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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8 10:50:0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160 20119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147.3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4699.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191日至20128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

  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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