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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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募集机构: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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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期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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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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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交易达成后未来结算违约的风险,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主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证金集中保管,是指经债券交易双方约定,为提升其履约信用,将其用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履约保证的资金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予以冻结和保管的行为。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自愿原则,为结算成员提供保证金集中保管服务,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全额存入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中。第四条结算成员在接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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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1.3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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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结算成员:我公司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见附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2005]61号),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二○○五年八月十九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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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是证券业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将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并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订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协会拟于今年内组织编写各类证券投资知识普及手册和制作光碟,举办征文或知识竞赛,在协会网站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通过报刊、电视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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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业务发展,降低投资者参与深市ETF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ETF市场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对在本所上市的ETF暂不收取申购赎回经手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支持ETF业务发展,对于向投资者收取的组合证券过户费,在ETF发售阶段投资者使用股票认购ETF份额发生的股票过户费予以免收,在ETF成立后按照正常标准暂减半收取。其他收费标准不变。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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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行为,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现予发布实施。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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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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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结算参与机构:为促进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国债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决定自2014年7月2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所有标的债券均为深交所上市国债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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