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国债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决定自2014年7月2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所有标的债券均为深交所上市国债的国债ETF可申报计入回购质押库并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国债ETF管理人应当按照《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做好投资管理工作,确保投资标的债券均为深交所上市国债。中国结算可商深交所,取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债ETF回购质押券资格。
二、国债ETF的标准券折算率按照中国结算《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进行计算、发布和管理。
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按照中国结算《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24号)的规定取值。
中国结算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或对国债ETF折扣系数取值进行调整的,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三、投资者当日买入或者申购的国债ETF份额可申报进入回购质押库;投资者当日申报出库的国债ETF份额可以卖出或者赎回。
四、投资者当日申报出库的国债可用于申购国债ETF,当日赎回国债ETF获得的国债可以申报入库。
五、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严格做好客户风险管理,进行相关前端控制,确保客户在库质押券足额,并完成相应资金交收义务。
六、直接拥有或者租用深交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在未通过深交所与中国结算组织的测试之前,不得开展国债ETF的回购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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