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
大兴区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大兴区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2010年12月22日第一届大兴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大兴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大兴区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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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部分失效)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高院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总结前期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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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部分刑事案件审级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10]428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公检法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统一规范下列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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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晋高法〔2010〕1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法院量刑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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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已失效)(冀高法发[2010]115号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践,根据相关法律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常见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和个罪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望认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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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10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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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日召开了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与会同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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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10〕60号2010年9月1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4006.27元;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65.90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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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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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2010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释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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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单位:《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办理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规范》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本规范规定了视听资料司法鉴定的操作原则,提出了视听资料司法鉴定的技术、设备及实施环境等要求,针对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流程中所涉及的检材、样本接收保管、审核、鉴定委托书的签订、鉴定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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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2月24日)为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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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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