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
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3]1号)陕西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请示》(陕公传发[2013]4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仲裁机构已受理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另一方以同一法律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参照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部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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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畜牧兽医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及其复方制剂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及其复方制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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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13〕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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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甘两法衔接发电〔2016〕1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立案正文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甘两法衔接发电〔2016〕1号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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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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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提高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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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3日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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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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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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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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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4月4日施行)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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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日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为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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