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沪高法〔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7〕13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各铁路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年初院长会议部署,高院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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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五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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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2007年4月9日)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特作如下通告:一、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出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器材的,可不追究法律责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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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200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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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200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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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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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200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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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中国检察官协会关于中国检察官协会发展新会员收缴会费赠送会员资料的通知中国检察官协会关于中国检察官协会发展新会员收缴会费赠送会员资料的通知([2007]中检协发2号)各单位会员,各会员联络组:根据中国检察官协会2007年工作要点,现将协会发展新会员和收缴会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不断发展和充实新会员,是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2007年中国检察官协会发展新会员的工作重点,是扩大发展单位会员在全系统的覆盖面,为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重申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一)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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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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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07]4号)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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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死刑案件辩护对策座谈会暨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各市州律协:经研究,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定于2007年2月13日在长沙晚报大道晚报大酒店举办“死刑案件辩护对策座谈会暨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会议”,请省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市州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安排:2007年2月12日下午到晚报大酒店报到,2月13日上午8:00-12:00举行死刑案件辩护对策座谈会,下午13:00-17:00举行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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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死刑案件辩护对策座谈会暨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刑罚,辩护与代理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死刑案件辩护对策座谈会暨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各市州律协:经研究,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定于2007年2月13日在长沙晚报大道晚报大酒店举办“死刑案件辩护对策座谈会暨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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