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因同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批捕,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拒绝公诉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建议,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侦查
缓期执行
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的机动车,根据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