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因同日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批捕,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拒绝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建议,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侦查机关、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侦查期间提交《申请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公诉期间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审理期间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辩护词》《出庭作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等文书。本案经2021年4月23日,6月21日,12月1日三次开庭审理完毕。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三年九个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依据《》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本案没有受害人醉酒的证据,被告人可能不构罪。
1).起诉书指控构成强奸罪的醉酒强奸事实不成立,缺乏证据支持。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一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二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三是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2、关于“醉酒”型强奸案件事实认定。
1).《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血液中无乙醇成分,被害人案发前深度醉酒失去自控能力的陈述并非事实。
2).4小瓶啤酒客观上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醉酒从而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
3).公诉人认为被害人为特殊体质,即酒精分解能力快于常人的推定毫无依据,与常理不符。
4).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案发后7小时后抽血,酒精检验报告两天后作出,因此酒精可能挥发。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无据。
5).公诉人认为宾馆视频监控拍摄的受害人在被告人搀扶下进入房间的视频可以证明受害人醉酒的观点,不符合常理,辩护人不能认同。
3、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本案仍疑点重重,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4、本案对被告人可能有利的证据没有收集。
5、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侦查机关处理,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强奸罪,自首情节予以认定,2021年12月31日宣判,减轻判处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已上诉,继续委托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积极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一审法官沟通案情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提交各种法律文书,全力为委托人依法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虽然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未采纳,委托人认可律师的专业工作,继续委托二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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