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夏某某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聘用不具备驾驶叉车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某为公司员工。2018年7月10日22时许,在保定市莲池南大街该公司内,曹某某在违规操作叉车卸货时,叉车上的设备倾倒,致被害人王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二、办案过程辩护人拿到起诉书后发现起诉书没有认定委托人曹某某自首,与事
一、案情简介2021年5月26日,顾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说其在微信上认识一女子孙某(化名),在酒吧工作,相约晚上一起吃夜宵,邀请徐某某一起参加,徐某某欣然同意。晚上,顾某某与徐某某见面时说,孙某让他们到酒吧去玩,徐某某说到酒吧消费太高,还是把她带出来吃吧。遂两人一起打车到酒吧,孙某出来时带了一个同事
一、案情简介2019年4至案发,被告人舒某某在沈阳市清真路95号济源大厦成立沈阳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使用“好运借”、“幸福花”APP平台进行网络放贷,并招聘王某某、张某某、杨某等人作为公司职员,在上述两平台借贷均需上传本人身份证、头像、手机通讯
一、案情简介胡某雄、胡某父子长期向刘永某借款。2012年3月双方经债务清算,胡氏父子共欠刘永某290万元本金。双方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协议,由胡氏父子用其所有的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抵算105万元。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刘永某以其在正式单位工作做企业不好为由,要求胡氏父子以其二哥刘良某的名义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5日,余某兵在上海市嘉定区某镇其经营的某咖啡店内以与上海当地陆老板做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徐某兵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息五分,单某作为担保人。徐某兵于2013年12月16日、17日分两次将人民币95万元打到余某兵个人账户,第一个月利息五万元直接从本金中扣除。201
2017年6月10日,L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刘某妻子委托本团队张俞律师介入辩护。通过多次会见和阅卷,张俞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多处蹊跷,刘某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加上精彩的庭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