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4至案发,被告人舒某某在沈阳市清真路95号济源大厦成立沈阳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使用“好运借”、“幸福花”APP平台进行网络放贷,并招聘王某某、张某某、杨某等人作为公司职员,在上述两平台借贷均需上传本人身份证、头像、手机通讯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信息,达到一定风控标准线。
好运借经营模式为7日短期借贷,例如借款2000元,扣除咨询费、提现费后实际到账1319元,到期还款2000元,逾期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和逾期罚息。幸福花经营模式为7日短期借贷,例如借款2000元,到期收款3076元,逾期收滞纳金。
逾期1-2日,由好幸福公司客服电话催收。逾期时间长的,舒某某委托山东连银佳信管理有限公司等催收公司采取“爆”通讯录、短信、网络发帖侮辱等方式进行催收。经查明,舒某某、杨某等人作案14起,涉案金额24401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时,案件已进入移送起诉阶段,通过阅卷,辩护人认为杨某不构成犯罪,随即与承办人沟通,因杨某被批捕,经与当事人及家属协商,同意按“实报实销”的方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期间,杨某被。
三、辩护思路
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的无罪(法院宣告无罪、撤回起诉并决定不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是很难争取的,争取的过程也是漫长的。如果片面的坚持无罪,可能牺牲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被羁押的时间更长。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尽早恢复自由,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争取免处、实报实销(羁押多长时间判多长时间)、判缓方式也可以接受。本案就是如此,在权衡利弊中,当事人愿意接受这种实报实销方式可以更快地处理问题。
四、办案结果
按羁押时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取保,实报实销,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办案心得
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争议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有所坚持。刚出校门就进牢门,对一个大学生来说无异于人间惨剧。这类案件,应当在批捕前就聘请律师,争取不捕,空间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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