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5日,余某兵在上海市嘉定区某镇其经营的某咖啡店内以与上海当地陆老板做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徐某兵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息五分,单某作为担保人。徐某兵于2013年12月16日、17日分两次将人民币95万元打到余某兵个人账户,第一个月利息五万元直接从本金中扣除。2014年2月起,徐某兵要求余某兵还本付息,余某兵以种种借口说其暂时没钱,等等还钱。经过若干次电话、上门催要,余某兵口头承诺还钱,但是一直未还。2014年5月18日,余某兵写下承诺书,保证2014年7月15日归还,亦未兑现。后余某兵对徐某兵说,借的钱都是担保人单某用的,他没用一分钱,要钱找单某要。2014年9月20日、2015年4月11日,在徐某兵夫妇的强烈要求下,余某兵分别打了20万、35万欠利息条据。此后,余某兵一直不与徐某兵见面,电话联系时总称在外地,始终避而不见,不肯还款。徐某兵向响水县公安局以诈骗为由提起控告。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认为余某兵主观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与人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补侦。后公诉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余某兵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后余某兵也归还了20万元,徐某兵虽不予认可,但从后打的两张利息的金额上可以推算出余某兵曾归还20万元的事实。余某兵虽然债务较多,也用部分房产偿还其他债务,但其所剩资产足以清偿徐某兵的借款,被响水县公安局查封的宝马车、玛莎拉蒂轿车、上海房产价值超过500万,徐某兵只要通过民事诉讼即实现其债权。
2、余某兵说借款是与大陆合作做生意,后未用于投资属于改变资金用途,不属于虚构事实,其在发信息时虽说借款是单某用的,但也是一时被逼时说的气话,在之后余某兵也打了两张利息欠条即为明证。
3、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通过刑事途径解决。
四、办案结果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余某兵作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办理,重点应当从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对方有无陷入错误认识,当事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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