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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护律师竭尽所能为其辩护,但鉴于涉毒数量巨大,终未能挽救被告人性命

发布时间:2014-02-28 00:00:00 浏览:6303次 案例二维码

  为了当事人利益,我们一丝不苟,不放过一切!

——曾莉律师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团队亲办案例 具体承办人 曾莉 陈武)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数额巨大 死刑

  一、【案情简述】——陈某与女友等人合伙贩毒995.98克,经知情人举报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在陈某住所查获284.03克冰毒,后陈某等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控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0年11月6日王某及其马仔来成都购买冰毒995.98克,并住宿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XX号XX宾馆XX号房。因陈某与王某事前已通过电话商定了毒品交易的事项,便指使黄某和冯某具体进行交易。次日上午,双方完成了交易。下午3时许,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在房内查获了10包净重284.03克的白色晶体。侦查机关经鉴定,995.98克白色晶体和284.03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目前本案一、二审已经审理完毕,案件正移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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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辩护思路】——辩护律师认为针对本案中毒品犯罪的辩护,首先应确立和定位被告人陈某的主从地位,再分析被挡获冰毒的质与量,最后结合各证据间的瑕疵、矛盾和庇护他人的可能性,进而为当事人争取罪轻辩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的一审,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判决陈某死刑。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辩护人决定在二审中做有罪辩护。建立在有罪辩护的基础上,重点就是在于在细节中寻找被告人陈某罪轻的点和环节。辩护人以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陈某系主犯为切入点,提出本案中毒品归属权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具有指使安排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尽管陈某参与了本案,但其不是本案的主犯,一审将其认定为主犯并判处死刑系错误的。辩护人在认真查阅卷宗和研究分析案情后发现了本案的证据亦有诸多瑕疵,辩护人便结合证据材料中的瑕疵和矛盾寻找突破口,最后再结合陈某极有可能系庇护他人、替人定罪的客观情况,提出了应当慎重判决死刑的观点。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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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要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亦未予以采纳。因此辩护律师虽竭尽所能为其辩护,但终未能成功挽救陈某性命。

  四、【办案随笔】——贩卖毒品罪的主从犯如何认定?

  本案所涉及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被认为是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和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犯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规定的标准是,区分主犯与从犯,应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为根据。要从犯意的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脏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人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本案被告人陈某在参与本案的过程中,从主观故意到客观行为再到危害结果,其在整个犯罪中并非起的是主要作用。同时,辩护人对毒品本身的质和量进行了分析后,对此情节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并得到二审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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