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字第41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一、【案例简述】
201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F某、L某等人在S市C区XX花园XX喝酒,C某与杨某、秦某、被告人姚某等人也在XX喝酒。L某上厕所时,因酒吧拥挤,撞上了坐在XX国道边的C某背部,C某回头瞪了L某一眼。L某认为C某很冲,心怀不满,遂趁C某上厕所之际,拦住C某,打了C某两耳光,并强行要求其下跪道歉。事后,杨某怕C某再挨打,让C某先离开。同时,杨某通知吴某C某被打之事,双方后来发生冲突,造成二人死亡。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引发案件纠纷的当事人,同另一被告作用相当,应一并另案处理;
(二)、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意识到会发生如此严重后果,主管恶性较小;
(三)、另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判决结果】
二审判处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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