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一、【案例简述】
被告人Z某作为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S县XX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S市XX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S市Z融资理财信息有限公司为中介,向562名社会不特定群众融资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经四川中衡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已经支付出借人利息共计人民币972.262万元;支付上述三个公司居间费共计人民币369.8267万元。造成出借人实际损失人民币5027.738万元。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二)、案发前三推介公司已分别代为偿还了所有出借款,减轻了社会危害性。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并处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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