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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涉嫌毒品犯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委托本网资深刑辩专家曾莉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终因涉毒数量巨大,二审维持

发布时间:2014-03-28 00:00:00 浏览:9202次 案例二维码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团队亲办案例 具体承办人 曾莉

关键词:制造毒品 从犯

一、【案情简述】——李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且涉毒数量巨大,被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系被告人何某的朋友,被告人钱某系何某女朋友。2011年4月钱某用他人身份证租赁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房屋一套。之后被告人何某、李某、钱某及另案处理人敏某在该处制造冰毒。2011年10月20日上述被告人被抓。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何某、李某伙同他人制造冰毒,被告人钱某明知被告人何某等人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李某、钱某提起公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何某、李某、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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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思路】——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李某没有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本案制造毒品的数量尚未查清;量刑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参与犯罪的成都较低,属于从犯,具备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

首先,从主观要件分析,李某主观上并不知道何某等人在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也是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起诉书指控的制造毒品的数量不准确,关于毒品数量和含量本案部分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起诉书指控的制造毒品的数量不准确;

再次,被告人参与程度极低,作用极其轻微,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鉴于涉毒数量巨大,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资料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李某终获无期徒刑。

二审程序中,承办律师尽力为李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但鉴于涉毒数量巨大,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资料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李某终获无期徒刑。

四、【办案随笔】——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细致分析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

本事务所资深律师曾莉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李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曾莉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进行了仔细推理。通过充分准备,曾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李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充分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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