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姚志刚
一、【案情简述】——贺某贩卖毒品1.92克,被警察当场挡获,律师介入后发现有“特勤引诱”的可能,遂向检、法机关提出,终得其认定属“特勤引诱”,后获刑7个月。
贺某系成都市xx区人,19岁,刚好从一汽车修理厂离职,待业在家。2014年1月10日,一朋友电话称:有朋友要价值500元的冰和500元的麻古,正好贺某认识人有货。晚6时许,贺某将货送到科华路一酒店505房,被民警当场挡获,称重为:1.09克,0.83克,以及1200元现金。
二、【辩护思路】——贺某某认罪态度好;本案存在“特勤引诱”的情况。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被告人贺某某本人既无前科,又无劣迹,系初犯。从其案发后的态度和表现,其“主观恶性”并不严重,不属“打砸抢”,也不属“扫黑除恶”必须严惩一类。
2、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本案存在“特勤引诱”的情况,按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规定,本案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三、【裁判结果】—— 判7个月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贺某的行为,系初次犯罪,再加之有特勤介入引诱的特殊情况,根据的相关规定规定、“两减少,两扩大”刑事司法指导方针,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贺某处7个月的有期刑。
四、【办案随笔】——贩卖毒品罪
关于“贩卖毒品罪”,法律上的一般要求是:
一、只要有贩卖行为,无论多少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法规定:10克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刑,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7克以下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刑。
三、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应是8个月以上刑期,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贺某的行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很好,再加之有特勤介入引诱的特殊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两减少,两扩大”刑事司法指导方针,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贺某处7个月的有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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