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警察巡查过程中起贪念,私扣违法嫌疑人财产2700元,被控贪污罪,律师积极辩护,终轻判缓刑,免于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5-02-04 00:00:00 浏览:6990次 案例二维码

警察巡查过程中起贪念,私扣违法嫌疑人财产2700元,被控贪污罪,律师积极辩护,终轻判缓刑免于牢狱之灾

关键词: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 缓刑 一审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李重

一、【案情简述】——警察巡查过程中起贪念,私扣违法嫌疑人财产2700元,被控贪污罪

2014318早晨7时许,警察C接到值班室指令后。与协警员D某驾乘警车去本市高新区天映路附近,巡查一处涉嫌利用象棋残局进行诈骗的违法嫌疑人F某。后两人将F某带上警车,将F某的现金3000余元以及象棋等物品收缴、暂扣。随后,C某填写了《巡警处警(移交)登记表》记录了:已将F某赶走,并叮嘱其不要再摆象棋。后两人退还其600余元后,让其离开。之后,两人将2700元暂扣款侵吞,C某分得1400元,同时C某填写了虚假的《巡警处警(移交)登记表》称处警没有发现任何违法嫌疑人。

2014318早晨F某报警,后两人接受了所在警察分局的调查,两人如实供诉了罪行,并退还了赃款。

2014611,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2014618,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829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主犯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具有自首及积极退赃情节,建议法院不作为犯罪处理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李重受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潜心研究,制定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高质量的辩护词。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C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并且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因此,C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其行为仅属于行政纪律处分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C某的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C某仅分得1400元,C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须具备“情节严重”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C某在未受到相关部门调查之前,就自行到其主管领导处,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宜区分主从犯

三、【裁判结果】——轻判建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C某免于牢狱之灾。

20141020日,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C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次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随笔】

警察,是阳光性质的职业,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护航使者,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中流砥柱,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贪念人人有之,如何克制并不是人生来就会,警察难免也会犯错,会一时走入歧途。社会和国家应该给他们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生活总是不尽如人意,总有一处处令人为之心痛的笔误,总有一段段令人为之心颤的残缺。贪念不可怕,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去抵挡,便可战胜贪欲的洪水猛兽。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