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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无证驾驶致车祸发生,检方控诉交通肇事罪,律师提出轻罪辩护,终判刑一年半 ——短暂离开现场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2-04 00:00:00 浏览:5372次 案例二维码

艾某无证驾驶致车祸发生,检方控诉交通肇事罪,律师提出轻罪辩护,终判刑一年半

——短暂离开现场行为的认定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09号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一、【案情简述】——艾某无证驾驶致车祸发生,检方控诉交通肇事罪。

2013年12月5日14是,艾某无证驾驶川AXXXXX号小轿车沿双流县西航港蜀龙街由长城路方向往文星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蜀星路路口时,与邓某驾驶的沿蜀星路由大路方向往长城路西街方向行驶的川AXXXXX号小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川AXXXXX号小轿车又撞上道边行人王某,何某。该事故两车受损,王某,何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艾某弃车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艾某事发后短暂离开肇事现场,并非“逃逸”,且有自首情节:

艾某短暂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依法并不属于“逃逸情节”,本案比典型的“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请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四、案随笔】——本案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短暂离开肇事现场。

艾某短暂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为担心其妻子的病情,故此环节将决定此案量刑轻重的关键点。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很显然,艾某并不符合这种行为,其短暂离开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是另有缘由。再者,本案被告人还有自首情节,这将为被告人争取到很大从轻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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