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多次盗窃,检方控诉盗窃,律师提出轻罪辩护,终判刑半年
关键词: 盗窃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
一、【案情简述】——林某多次盗窃,检方控诉盗窃。
2014年5月初,林某在成都市青羊区XX路51号“XXX汽修厂”员工宿舍,从窗户外用木棍将被害人罗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元)挑出盗走。2014年5月中旬至下旬,林某分三次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盗窃被害人袁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被害人罗某衣服一件(价值30元)、库包内有先进300元、天子香烟一包(价值25元)、公交卡(价值25元)。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辩护人决定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
林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林某生活较为困难,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量刑。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以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犯判处林某半年。
四、【办案随笔】——事实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取舍。
《晋书·志》说:“取非其物谓之盗”。《唐律·贼盗》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可见盗窃罪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毁则为贼,窃贿为盗”,古来有之。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的今天,盗窃罪仍然是最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和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而最好的维护盗窃犯的合法权益就是如何让他们不再犯。本案中严某的多次盗窃是由于多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作为律师,我们只能维护他犯罪后的基本权益。在社会主义法制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法治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作为律师,我们并不像看到此类案件频繁发生。我们不禁感叹我国普法教育的艰难路程还要持续多久。愿所有恪守职业操守的同行都能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减少此类频发性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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