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律代字006号
关键词: 数额巨大
本案承办律师:蒋健
一、【案情简述】——胥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对彭某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伞,并收取彭某财物累计十余万元
被告人胥某,男,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执行,同年3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成都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执行。
检方指控,被告人胥某系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民警,在2010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违法人员彭某在成都市某区开设的赌场进行特殊关照,帮助处理赌场内纠纷,为彭某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彭某给予的财物13.2万元。此外,胥某还接受彭某的请托,利用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帮助彭某向林某给予财物共计3.7万元,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彭某所开设的赌场进行特殊关照,为彭某谋取非法利益。
检方根据常住人口信息、任职文件、证言、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认定胥某的行为已触犯《》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二、【辩护思路】——机关指控胥某受贿的金额过大,在证据层面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胥某涉嫌受贿、行贿的定性不持异议,但综合本案,辩护人认为:
1、控方指控受贿的金额13.2万元在证据层面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受贿金额应当是2.6万元。
2、指控行贿罪因被告人情节轻微,建议合议庭对胥某在行贿罪方面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胥某具有诸多法定减轻以及从轻的量刑情节,包括但不限于自首、主动退赃等。
三、【处理结果】——蒋健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审法院判决胥某十年零四个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胥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且胥某与林某等人涉嫌,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四川事务所执行主任蒋健律师认真研究了胥某的案情,通过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胥某,寻找到本案的诸多辩点,但考虑到证明胥某犯有受贿罪的证据比较充分,故而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从胥某的受贿数额着手辩护工作。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蒋健律师提出的胥某“所犯行贿罪系检察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蒋健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一审法院判决胥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
四、【心得体会】——法律面前无贵贱,辩护律师应以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刑法领域中较为常见、较为典型的犯罪类型,公职人员在掌握巨大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高于常人的执业风险。法律面前无贵贱,无论委托人属于一贫如洗的社会底层,还是曾经叱咤风云、纵横捭阖的权贵阶层,辩护律师都应当以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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