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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嫌职务侵占200余万元 蒋健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一审S某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15-04-28 00:00:00 浏览:4706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职务侵占

承办律师: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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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被告人S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S某,男,1985年4月生,汉族,职高文化,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S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未交回公司,用于个人消费和支出,所获赃款挥霍殆尽。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S某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律师蒋健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最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履行退赔义务。

蒋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庭审查明一致,法院充分采纳了蒋健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效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S某作为公司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公司货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已挥霍殆尽,无法归还,应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根据四川省的量刑标准,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两百万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刑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S某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蒋健律师和卓安律师事务所的感谢。

四、【办案随笔】——作为律师,无论当事人所犯何罪,都应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

公私财产固然值得保护,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也都是宝贵的,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从法律的角度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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