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律字第09号
关键词:贩卖毒品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
一、【案情简述】
江某与郭某联系L某欲购买冰毒400克。被告人C某受L某邀请一同到某县与江某、郭某见面,被告人C某负责陪同江某等候,L某负责找上家收购8.4万元毒品。之后L某带着400克毒品与被告人一起将毒品交给江某和郭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陈光元,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一审判决认定C某贩卖毒品数量为400克证据不足,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排除涉案毒品为假毒品,构成。
Ⅱ、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而没有鉴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办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
Ⅲ、C某一审庭审供述是被L某欺骗而参与犯罪,C某主观是否知情,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清。
Ⅳ 、本案退一步讲,C某即便构成犯罪,但是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其轻微、参与程度极其低等法定减轻情节,应当对其大幅度减轻;未全面、综合考量C某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极好等情节,导致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维持原判,裁定驳回上诉。
四、【办案随笔】
在中,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是以未遂犯论处。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也未实施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仍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的,实施的也是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来出售,但不是故意用假毒品代替真毒品来出售,而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这种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贩毒故意的成立,也否定不了其实施了贩毒行为。虽然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使其贩卖的假毒品不具有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贩毒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存在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存在的,这种危害指的是贩卖毒品的危害,而不是诈骗行为的危害。因此法院最后以贩卖毒品罪(未遂)来对金C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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