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09号
关键词:非法拘禁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一、【案情简述】
Z某与W某系朋友关系,W某与被害人G某系债权债务。W某邀请Z某等人至饭店内参加W、Z俩人的还款事宜,后W某与被害人G某因还款发生纠纷,W某与Z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G控制在某农家乐房间内,公安机关对W某与Z某等人已涉嫌进行刑拘。
二、【辩护思路】
(一)嫌疑人出于朋友义气而“帮忙”,事前并不知情,且未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中途认识到自身错误而主动离开案发现场。
(二)退一步讲,即使嫌疑人参与其中,其主动到案自首并如实交代案情,积极悔罪,且在本案中作用轻微,应当认定为;
(三)嫌疑人系初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其承担着抚育年幼孩子以及照顾家庭的重担;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无逮捕必要性,恳请检察院对嫌疑人自身以及家庭情况予以考虑。
律师为其嫌疑人Z某作不批准逮捕辩护。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变更为措施。后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Z某四个月,八个月。
四、【办案随笔】
根据案件情况,辩护律师陪同嫌疑人自首并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意见。通过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避免被告人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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