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青川刑初字第38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姚志刚
一、【案情简述】——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最终撤回其起诉。
被告人唐某某系青川县XX乡镇农民,与徐某是邻居,双方为房屋边界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6月,双方再次起纷争,继而发生身体接触,事后,徐某某头部受伤,唐某某当场昏迷,徐某某老公刘某电话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认为,受害人徐某某的伤系被告人唐某某用砖头打伤,同年9月,案件移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察后,本案向青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辩护思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关键的物证“草帽”不翼而飞了;本案控方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本案唯一的物证即半个青砖,该半个青砖是从一个黑色的垃圾袋中取出展示在法庭上的。对其客观性无异议,它的确是半个青砖。但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均持有异议:A、无法证明现在法庭上出示的这半个青砖就是案发现场的青砖,假若是现场的青砖,也不能证明是伤害被害人的物件。B、侦查人员没有制作提取笔录(只是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有个表说明提取了),即是如何提取有的,没有详细经过和说明,提取后没有封存,没有说明是如何保存的、移送没有说明(保管链条是中断的),从而不能证实其真实性和同一性。C、没有此青砖的特征,即提取时对其质量、外部特征、长宽高进行测量。D、没有在此青砖上提取是否有指纹?是否有血迹?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有不真实、不合法的部份。
A、制作时间不真实,15时55分接县局电话出警,16时正到达现场。但受理案件登记表上记录的是14时42分接警,张洪建、卢元陶到现场,因现场无人就离开,现场没有进行过保护。
B、16时开始,18时结束。但16时29分----17时49分在给蒋习春作笔录;17时55分-----19时02分在给刘某某作笔录。难道我们的民警会分身术吗?
C、该笔录是打印件,很明显是后期制作的,因现场没有打印条件。那也就是说还有一份手写体的笔录,那这两份内容是否是一致呢?
D、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上没有提取人、制作人、见的签名。也没有提取的详细经过和说明,也没有提取过后是如何处理的说明。没有对提取的血迹进行检验,不知是被告人的还是受害人的?
E、照片,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F、现场示意图错误,事发现场应在靠剑青公路一边,而不是在唐某某家房屋的另一侧。
3、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法临:2013-4090”号鉴定书也不合法、不真实,法庭应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了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法庭认为没必要,法庭直接认定就可以了)。
A、览定人签字部份虽然有“邓振华、何桂群”的签名,但是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此二人均没有参与,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当时有办案警察白强、卢元陶,本辩护人及受害人和家人在场。
B、鉴定意见里强调:在公安机构调查核实其致伤物为“钝器”的前提下,徐某某的伤为轻伤。但在鉴定材料一栏里,没有公安机构提供的致伤钝器物的材料。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看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C、检验方法错误,鉴定人测量受害人徐某某的伤口时,没有使用国家标准的度量衡工具,而是用了一张白纸条,上面用电脑打印的刻度。
4、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唐某某施了伤害徐某某的行为。受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自相矛盾,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也自相矛盾,此二人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且受害人与证人是夫妻关系,又没有同时作笔录,笔录时间相差20多天,夫妻二人有相互交流串供的可能和条件。
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内容 次数 | 第一次笔录 | 第二次笔录 | 第三次笔录 | 当 庭 | 刑附民诉状 |
砖打情况 | 前两砖没打上,第三次顺手捡块砖打在我头上 | 前两砖没打上,第三次打上,砖的大小、什么砖没看清 | 第一砖打在右脚指,二砖没打上,第三次估计是砖打的,没看清 | 打了两砖,第一次打在脚背上,第二次打在头上 | |
刘某某在何处 | 新房子院坝里 | 新房子街阳上 | 新房子街阳上 | ||
唐某某的伤 | 刘某某没有打唐某某 | 应该没有人打她 | 没人打她 | ||
刘某某指使你没有 | 没有 | ||||
刘某某在现场没 | 没有 | 没有 | 没有 | 没有 |
证人刘某某(徐某某之夫)陈述:
内容 次数 | 第一次笔录 | 第二次笔录 | 当 庭 |
谁作的笔录 | 张洪建、卢元陶 | 白强、卢元陶 | 两次均只有张洪建 |
砖打了几次 | 四次,前三个是整砖,第三次打上了,最后一个是半砖,打在头上了 | 三次,前两个没打上,后一个是半砖打在头上了 | 四次,前三个是整砖,第三次打上了,最后一个是半砖,打在头上了 |
你站在何处 | 院坝里 | 院坝里 | 院坝里 |
指使过妻子没有 | 我说去给她手撬了 | 没有 | |
开始你在现场没有 | 没有 | 没有 | 在,妻子到我就离开了 |
你离现场多远 | 10多米远 | 4--5米远 |
二、本案关键的物证“草帽”不翼而飞了。
被告人、被害人均称当天被害人戴有草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记载也有草帽,办案民警白强也曾告诉过唐某某草帽在派出所,但整个案件材料中没有。
因为当天被害人戴有草帽,若是被告人用砖打的,草帽上应有砖打过的痕迹,内侧应有被害人的血迹。现草帽不见了,办案单位将此案办成了一个谜案。
三、本案控方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本案存在其他可能性。1、徐某某的伤不是砖块所伤,可能是地上的石块所伤(现场勘验地上有石块,且石块上还有血);2、徐某某的伤完全有可能是刘某某所伤(误伤)。
三、【裁判结果】—— 撤回起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考虑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理怀疑是正确的,后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四、【办案随笔】——故意伤害罪
关于“故意伤害罪”,法律上的一般要求是:一、被告人有伤害行为,违章行为,;二、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三、伤害行为与受伤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发生虽然是白天,但地方偏,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在定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律师要敢辩,不要有任何的压力。经过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也认为证据有些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考量,检察院最终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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