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141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WY某在经营其自己的公司期间,与另一公司的总经理发生经济纠纷,相约咖啡店谈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引发双方多人打斗,导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Y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上诉人WY某虽是本案起因的事主方,但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只是发生斗殴后的积极参与者,仅应当对参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Ⅱ、上诉人WY某对原审被告人欧某、周某的“持械”行为事先无预谋,主观不明知,客观上无法预见,且存在阻止欧某持械砍人的行为,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上诉人WY不应当对他人的“持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客观上加重WY的刑事责任导致罪责刑失衡。
Ⅲ、上诉人WY某投案自首前,嘱托其亲属规劝姨父王某投案自首,同案犯王某在WY父亲的规劝下投案自首,依法应认定上诉人WY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Ⅳ、本案中陈某一方人员涂某造成上诉人WY一方人员罗某死亡的后果,WY一方依法仅负次要责任,但WY、王某二人在陈某一方分文未赔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150万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化解社会矛盾,表达了其真诚地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WY某确实符合的构成要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而非做无罪辩护。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提出WY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给予犯罪人最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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