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147号
关键词:单位受贿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
一、【案情简述】
Z某系成都某附属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在2012.1.1至2014.6.30期间,受其主任葛某的安排收受保管杨某俩人给予的药物回扣并决定分配将回扣分给科室所有医生。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I、Z某不是单位受贿犯意的提起者,也未与医药代表商谈回扣的支付标准,只是接受单位领导的安排,收取了部分回扣款及按照科室决定的标准对部分款项进行了发放,不应当作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II、本案中方认定的Z某所在单位中收取62余万元金额证据不足,不能以该数额认定本案中的单位受贿的金额。根据目前证据表明,Z某个人实际分取仅为几万元;
Ⅲ、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Z某认定为直接责任人,根据Z某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也只能认定为;
Ⅳ、Z某具有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具有退赃、悔罪平时表现良好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Z某犯单位,但具有认罪好,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8个月,一年。
四、【办案随笔】
案件需抓住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所占地位,并综合全案进行评价,制定辩护方案,方能使当事人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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