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70号
关键词:滥用职权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曾莉
一、【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G某利用职权先后5次违法动用公款80万元交给领导D某使用,2013年5月,D某将其中的31万元用于送钱拉票。同月,G某明知他人为D某个人使用1万元,仍从接待办财务上报销。致使公共财产遭受32万元损失。后G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被羁押在安岳县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I、G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情节,符合免于处罚的规定;
II、G某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相对较小,刚刚达到的追诉立案标准,量刑时应当酌定考虑从轻;
Ⅲ、G某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是造成32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仅应当对这一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当对贿选行为导致的恶劣影响作为对G某犯罪后果的评价。
IV、G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系受到L某等人的安排,系被动的执行领导决定,该情节应当在量刑时酌定考虑;
V、G某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形。在以往工作中多次受到表彰和肯定,曾经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的贡献,且家庭情况特殊,量刑时应酌定从轻。
Ⅵ、G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诸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免于处罚的法律规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恳请法院对G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G某犯,判处六个月,一年。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G某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综合全案情节来看,G某的罪行显著轻微。刑法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且本案中无论从主观恶性、事情起因、危害后果、被告人一贯表现等多方面审查判断,都可以证明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且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其完全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若认定G某构成犯罪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在办案中要结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例如自首情节对其定罪量刑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的;除此之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也是重要考虑因素,例如本案中G某的行为受到领导安排的客观事实也应成为其酌定从宽情节,再加之其平时表现良好,造成损失金额较小等情节,辩护人认为其可以不予处罚,而一审结果判处其缓刑,也是出于对此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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