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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李重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5-08-27 00:00:00 浏览:7864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3卓安律字第13号
关键词:贩卖毒品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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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检方指控,被告人Z某与T某、L某D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在2013年11月3日四川省公务员考试中,采取非法的方式获取公务员考试试卷,并雇用场外枪手答题,将答案通过无线设备传输给德阳、广安、西昌、康定、泸定的某些事先准备好作弊设备的考生,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多次会见Z某,辩护人认为本案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有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Z某是主犯,因此,辩护人提出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为基础的辩护思路:
Ⅰ、从Z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其参与范围有限、程度较请,应属于从犯。并且,本案涉及的很多地区和范围的考生,Z某根本不知情,如果将Z某列为主犯,对共同犯罪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显然,对Z某是不公平的;
Ⅱ、Z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机关书写了预防、避免作弊的方法的材料,提请相关部门在考试中采取措施,预防其他人以相同或者相似手法作弊,应属于具有立功表现;
Ⅲ、Z某系在校学生,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好,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Ⅳ、本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是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类型的犯罪,且属于省级考试作弊,参与的范围不大且社会影响不大,其中Z某参与的范围就更小,结合本案Z某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Z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认定Z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
像本案类似的考试作弊案件,爆发比较多较为普遍,对被告人的处理也比较轻,普遍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但是,本案是四川省内查处的范围最广、组织人数最多、涉及参与作弊考生人数最多的公务员考试案件,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引起了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案件由省厅直属刑侦局督办,办理力度非常大。介于本案的上述特殊性,法庭的量刑尺度较严,在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后对被告人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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