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0113号
关键词:职务侵占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盗取宽带资源并收取宽带费用获得110.5万元违法所得。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张某,辩护人现更具事实与法律,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被告人许某的主观意图是“修改宽带的好处费”,而不是非法侵占本单位财务,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意图是“帮助别人提高宽带可以挣点烟钱”,也不是非法侵占本单位财务,从两人获得的款项数额来看,二人没有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专卖牟利的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
Ⅱ、被告人张某与许某,王某等案发前并不认识,且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没有共同职务侵占电信资源的意思联络,同时被告人张某直接接触的只有被告人李某,与李某的意思联络内容仅限于通过给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支付款项为张某所在公司获得低价宽资源的价格和数量,可以看出张某与其他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III、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张某虽然客观上有联系,但不是职务侵占罪中的“相互勾结”行为,不是共同侵占行为。
Ⅳ、被告人许某,王某,李某等得到的款项不是电信公司本单位的财务,而是张某所在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款项。
Ⅴ、如果定被告张某职务侵占罪,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将违反罪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涉案数额不清,指控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无法达到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诉讼便利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本案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犯罪,涉案金额才事实清楚。
VI、张某所在公司与李某等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行为,张某所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同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要件。
VII、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应减轻,从轻处罚,并且积极退赃,取得了受害人原谅,同时属于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涉嫌的罪名并非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宣告对其社区不会造成影响,不至于危害社会。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三年。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张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虽然有非法牟利的犯意,但不存在“相互勾结“的行为,并且认定事实不清楚。因此应当认定罪名不成立。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涉嫌的罪名并非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对其社区不会造成影响,不至于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且本案中从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被告人一贯表现等多方面审查判断,且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符合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办案中要结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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