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09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一、【案情简述】——A某无证驾驶致车祸发生,检方控诉交通肇事罪。
2013年12月5日14点,A某无证驾驶小轿车沿S县XX港XX街由XX路方向往XX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XX路路口时,与D某驾驶的沿XX路由大路方向往XX路西街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A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又撞上道边行人W某,H某。该事故造成两车受损,W某,H某受伤。W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A某弃车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A某事发后短暂离开肇事现场,并非“逃逸”,且有自首情节:
A某短暂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依法并不属于“逃逸情节”,本案比典型的“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请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交通肇事罪判处A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四、【办案随笔】——本案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短暂离开肇事现场。
A某短暂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为担心其妻子的病情,故此环节将决定此案量刑轻重的关键点。再者,本案被告人还有自首情节,这将为被告人争取到很大从轻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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