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42号
关键词: 盗窃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
一、【案情简述】——L某多次盗窃,检方控诉盗窃。
2014年5月初,L某在成都市Q区XX路XX号XXXX汽修厂”员工宿舍,从窗户外用木棍将被害人L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元)挑出盗走。2014年5月中旬至下旬,L某分三次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盗窃被害人Y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被害人L某衣服一件(价值30元)、库包内有先进300元、天子香烟一包(价值25元)、公交卡(价值25元)。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辩护人决定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
L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L某生活较为困难,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量刑。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以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犯判处林建军半年。
四、【办案随笔】——事实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取舍。
盗窃罪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只有进行轻罪辩护才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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