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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律师成功辩护,终判三缓三

发布时间:2015-08-27 00:00:00 浏览:6542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律字第32号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姚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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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甄某无证驾驶,撞死被害人逃逸,律师帮助下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判三缓三。
被告甄某驾驶川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与该冯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并致原告冯某受伤、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辩护思路】

——甄某表示认罪;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才有可得到轻的量刑。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无异议。
辩护律师完全同意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甄某驾驶川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与该冯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并致原告冯某受伤、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甄某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二、本案被告人甄某系初犯,无前科,平常表现良好,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出于了相应的证明。平常在家靠种点花出售维系一家人的生计,所购的面包车是去年七月购买的二手车,其驾车也只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人品好,非常实在。案发后,离开现场也不是其本意。
三、被告人甄某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本案被告人甄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四、被告人的家庭非常贫困,经济条件不好,还有一个上大学的女儿。但是,被告人甄某表示愿意悔罪,并竭尽所能,主要是求助亲友接济进行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为此,本律师及时约见了甄某的亲属,做了动员工作,并取得了其亲属的认同,表示将“砸锅卖铁”倾其所有,一是为对被害人家属做出力所能及的赔偿,二是以此争取甄某在刑事部分获得从轻处罚。
五、经过辩护律师答建平台,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经过多次的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表示了谅解。
六、本案商业险的赔付已另案在诉讼,因被告甄某购买保险时,是通过张大有所购,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是否有效?甄某也在为被害人家属争取。

三、【裁判结果】

—— 判三缓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甄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若对甄某起诉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及实际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减少,两扩大”刑事司法指导方针,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甄某判三缓三。

四、【办案随笔】

——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律上的一般要求是:一、被告人有违章行为,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以上,没有死亡后果的要求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二、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加之又下大雨,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过路口,处于驾驶者廖某视野弱势区域,廖某虽系正常驾驶,但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考虑到廖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对其判处缓刑有着积极的、正面的意义。承办法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遂报请审委会讨论。法院公开宣布:判有期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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