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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盗窃,田银行律师、杨红森律师成功为其辩护,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获免处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浏览:3629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47号
关键词:盗窃罪   免处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田银行律师.png

杨洪森律师.png

一、【案情简述】
2014年2月25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通过M软件,邀请被害人李某在成都G区XX电影院看电影,在看电影期间,高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打手机,趁机盗走李某的一部粉红色iPhone5s手机;2014年3月20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通过M软件,邀请被害人杨某在成都市XX路XX火锅吃饭,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得一部金色iPhone5c手机,当高某准备乘出租车离开火锅店时,被杨某发现并追回手机,随后,高某又通过M软件,邀请被害人颜某到XX路X路口火锅店吃饭,采用同样手段盗走颜某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2014年4月4日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挡获。


二、【辩护思路】——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多方面发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据此,为高某提出免处的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李某某金苹果5c手机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2、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盗窃数额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3、被告人高某因犯罪时受到精神分裂症病症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都较小。
4、被告人高某系初犯,事后又得到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高某是在校大学生,应本着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本案。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对高某免于处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地逐一审查证据,制定最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高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高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高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高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制定了对被告人高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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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盗窃,田银行律师、杨红森律师成功为其辩护,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获免处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浏览:3629次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47号
关键词:盗窃罪   免处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田银行律师.png

杨洪森律师.png

一、【案情简述】
2014年2月25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通过M软件,邀请被害人李某在成都G区XX电影院看电影,在看电影期间,高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打手机,趁机盗走李某的一部粉红色iPhone5s手机;2014年3月20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通过M软件,邀请被害人杨某在成都市XX路XX火锅吃饭,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得一部金色iPhone5c手机,当高某准备乘出租车离开火锅店时,被杨某发现并追回手机,随后,高某又通过M软件,邀请被害人颜某到XX路X路口火锅店吃饭,采用同样手段盗走颜某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2014年4月4日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挡获。


二、【辩护思路】——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多方面发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据此,为高某提出免处的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李某某金苹果5c手机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2、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盗窃数额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3、被告人高某因犯罪时受到精神分裂症病症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都较小。
4、被告人高某系初犯,事后又得到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高某是在校大学生,应本着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本案。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对高某免于处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地逐一审查证据,制定最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高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高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高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高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制定了对被告人高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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