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04号
关键词:、逃逸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蒋健
【案例简述】—— 控方指控W酒后交通肇事逃逸,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W某饮酒后于2014年11月15日凌晨与被害人Y某发生碰撞,造成Y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W某逃逸并通知其女婿R某顶替其充当肇事车辆驾驶员。
【辩护思路】—— 根据适用的要点,蒋健律师提出四大辩护观点:
首先,经过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与被告人沟通,蒋健律师提出W虽系酒后驾驶,但其主动请了代驾人员,有意识的遵守法律法规,而其后转为自驾完全是考虑到代驾人员打车不便,其主观恶性以及行为较一般交通肇事更加轻微。
其次,蒋健律师根据交管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出W某虽有逃逸行为,但其一直站在现场,并未离开,在之后其又先于R承认顶包事实,在之后的供述中一直稳定如实交代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者,蒋健律师提出在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与见证下,W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支付赔偿金、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且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W某的行为全面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在此基础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后,蒋健律师提出被告人W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已出具以证明W某表现一贯良好的《情况说明》。在此基础上,W某又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蒋健律师认为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轻微,悔罪态度积极,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将社会危害降至最低。本案已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效果,且W某所居住村委会也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故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3年,缓刑4年
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W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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