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Y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田银行、杨红森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浏览:439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010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田银行律师.png

杨洪森律师.png

一、【案情简述】
2014年2月,被告人W多次向在其赌场参与赌博的被告人L收取赌债未果,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2月23日22时,被告人W再次向被告人L收取赌债,被告人L遂纠结被告人Y等人持刀、枪、棍棒等械具准备教训W。L与W相约后,Y驾驶凯美瑞轿车在P市XX镇XX村X组首先截停W驾驶的尼桑骐达轿车,同车的其他等分别持刀枪棍棒对w的车辆进行打砸,W遂开枪射击,紧随其后的L、G等达到现场,对W开枪射击,双方交战过程中造成Y受枪伤,W驾车逃跑,经鉴定Y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Y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时量刑不均衡,未能充分考虑原一审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和各自量刑情节,导致被告人量刑不均衡,尤其是上诉人Y与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等量刑比较,对上诉人Y量刑不公平,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2、一审判决Y犯聚众斗殴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过重,未能充分考虑Y自首、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身体状况较差等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维持原判,裁定驳回上诉。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中部分同案被告人的定性不准确,尤其是开枪射击Y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重伤的后果来衡量刑罚。针对Y本身量刑与同案其他量刑比较稍微偏重,但家属最初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在二审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就医,但二审期间被告人Y某身体明显好转,故暂未变更。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