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事务所接受赵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姚志刚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今天的庭审,证据的出示,质证,以及辩护人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被告人了解的案情,辩护人为赵某作有罪从轻辩护,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采纳。
一、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赵某从公安机关挡获后,在现场的盘问,以及后续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双桂路派出所的盘问、讯问笔录均保持了高度一致的口供。承认了自已从九眼桥购得假证再转手给同案被告人王勇的事实。其认罪态度极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其量刑量,可以从轻处罚。
二、赵某在本次犯罪中,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假证件必究没有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王某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王某在返程的过程中,被民警意外挡获。经民警安排,王某以还要一本假证为由,配合民警将赵某挡获。假房产证并没有流入社会,完全在民警的控制下。因而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获利,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获利,他从XX桥王姓男子处购得假房产证成本是100元,销售给王某是200元。再一次去购得假证时,又花去100元,在交易时就被民警挡获了。因此他完全没有赢利。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四、被告人赵某家庭十分困难,其妻子系癌症病患者,需要他的照顾,不适宜长期关押。
赵某的妻子曹某在2011年6月21日,被XX医院查出:左腮腺中分化鳞癌。虽经入院治疗现已出院,但没有完全康复。后要定期去医院检查、化疗。在家也需要人照顾,因此若将赵某长期关押的话,其妻子必将无人照顾,对其家庭将是致命的打击。
五、被告人赵某平常表现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请人民法院量刑事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赵某虽构成了犯罪,但庭审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让被告人赵某罚当其罪,让人民法院对其量刑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希望法庭依法对赵某从轻判决为感!
此致
锦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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