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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激情杀人案,蒋健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浏览:16855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邢辩字第04号

关键词:激情杀人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蒋健

蒋健律师.png

一、【案例简述】—— X某68刀捅死妻子,检方控诉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某与受害人Z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平日里Z某性格要强,而X某出于对妻子的爱护,常常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2014年1月12日21时许,X某与Z某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Z某连扇了X某十几个耳光,并叫他滚出去。X某情绪激动,先后用木凳、陶瓷杯、酒瓶击打Z某头部,见Z某满脸是血,又想到平日里遭受的家庭暴力,遂起杀人之念。X某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在Z某的胸部、腹部、头部、背部等部位连捅68刀,致其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身上共计74处伤口,其中68处为刀具刺伤,系全身重要器官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后X某主动拨打110自首。

二、【辩护思路】——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蒋健律师提出六大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X某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属于激情杀人,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案发当日,本是一件小小的生活琐事,Z某却连扇X某十几个耳光,作为男人,X某忍了。但是X某的忍让并没有换来Z某的理解和认可,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一个男人的尊严进行挑衅和侮辱,不仅扬言要X某滚出去,并将二人的结婚证、X某的学位证扔在地上。在被害人Z某第3次扇被告人X某耳光时,终于点燃了X某心中积怨已久的怒火,悲剧得以发生。
蒋健律师提出,本案中X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的准备活动,纯粹是因为Z某的刺激而失去了理智,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从询问笔录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可知,在平常的家庭纷争中Z某表现强势,曾多次对X某实施家庭暴力(让X某下跪或扇其耳光),因此在此不幸事件中Z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二)被告人X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X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投案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系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蒋健律认为,从被告人犯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侦查,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X某系初犯,平日里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
       1.从被告人亲属、朋友、同事以及X某看守所“所友”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X某平日里性格内向,一向以家庭为主,工作上也勤勤恳恳,即使身处看守所,也乐于助人,经常主动去做监室内的值日。
       2.在蒋健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人所在单位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X某为人正直,工作积极,踏实稳重,心地善良,与同事相处融洽......在工作中,X某勤奋刻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业务能力突出,团结同事,吃苦耐劳,是领导的助手,同事的好榜样。X某自进入公司以来,表现一直非常优秀,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3.蒋健律师还注意到,从警方的多次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到,X某在提到妻子往往泪流满面,让人无不动容。

(四)被告人同被害人的小孩案发时年仅八个月,且被告人的父母年事已高,若X某刑期过重对这个家庭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1.蒋健律师提出,被告人同被害人的小孩案发时仅仅只有八个月大。悲剧发生之后,孩子永远失去母爱的事实已成定局,若X某长期服刑,则孩子在成年以前还将失去父爱,这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2.被告人的父亲是一名小学教师,母亲是一位家庭主妇,两位老人都已经年过六旬,微薄的经济收入难以给孙子的成长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
       3.X某是独生子女,失去儿媳,两位老人已经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若X某长期服刑,那么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将困难重重。

(五)被告人X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面谅解。
       蒋健律师注意到,本案的被告人X某与受害人Z某从恋爱到结婚都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由于兄妹情深,二人于2013年12月才搬回Z某二哥的房内同其一同居住,期间二人同Z某二哥相处和睦,感情不错。
       虽然被害人的双亲已经过世,但是被害人的2个兄长事后已经全面谅解了被告人,因为这次其胞妹的遇害事件也是他们无法预料的,对于事件的本身谁对谁错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当务之急就是希望被告人能够把孩子健康的抚养大,算是对胞妹Z某的一个交代。因此,在蒋健律师的协助下,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了一份“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对朱旭从轻处罚,希望朱某能早日回家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支撑起这个只有鳏寡老幼之家。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亲情犯罪”指导案例的规定
       蒋健律师注意到,根据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号),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考)。
       因此,蒋健律师提出,在本案被告人X某属于激情杀人,且具有坦白悔过、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又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X某的最高邢期应定在死缓之下,一审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5年,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协助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取得了被告人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日常表现的情况说明,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成功保命。
       然而,一审过后,原审公诉机关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量刑畸轻,要求改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了抗诉。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蒋健律师在第一时间安慰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积极应战,坚持以理服人,提出原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的辩护意见,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从本案看亲情犯罪中的激情杀人

       本案中被告人X某与被害人Z某都是85后,新婚夫妻之间本应和谐相处,相互理解。而X某与Z某的婚姻生活中缺乏正常的沟通途径,发生矛盾以后常常是以Z某动手打X某,或使用冷暴力等非理想的行为,使得X某的不良情绪长期郁积。2014年1月12日的争执,其本质上来讲和之前二人的矛盾解决方式并无区别,但就是这种错误的解决方式,导致了X某的不满情绪瞬间爆发,造成了其行为的失控。所以,蒋健律师认为,Z某的扇耳光以及辱骂行为是悲剧发生的导火线,X某在Z某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其杀死,属于典型的激情杀人案件。
       纵观新闻,近年来这种“亲情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特别是80后的新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个性要强,婚后往往不懂得谦让,家暴伤人事件难免发生。而此类悲剧的发生,从犯罪心理来看多为激情杀人,很多都是从平日的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如本案中的X某,当家庭发生矛盾时,他大多数时候都选择忍让,从而形成了较大的恶性心理积累,而一旦超过忍耐的底线,平日里的受害人就可能丧失理智,在激情冲动中实施犯罪,变成加害人。

在实践中,特别是审理在亲情犯罪中,“激情杀人”往往是量刑的关键点。而通过办理本案,蒋健律师也得出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在办理这类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刑事案件时,要善于从案件的细节入手,从整体上把握二人的情感问题。在开庭前应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包括与其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交流,正确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二)关注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包括在家庭、单位,甚至是在看守所的表现,从整体上向法庭反应犯罪人的综合人格。
       (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查找与被告人具有相似情节的判决结果,特别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特别是在量刑方面,如果办理的案件与指导案例中的情节类似,那么指导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值。
       (四)要抓住开庭的机会,将被告人的心路历程呈现给合议庭,特别是此类亲情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亲属关系,不存在深仇大恨,被告人的冲动行为往往并不是悲剧发生的唯一原因,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以上这些内容,最好能够在庭审阶段由被告人进行自白,给合议庭最直观的感受。
       (五)夫妻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多沟通多交流,建立正常的解决机构。结合本案来看,X某与Z某本是夫妻,而二人的相处方式出现了极大的问题,发生矛盾后往往是女方将男方打到消气为止,这种不健康的解决方式造成了男方心理上的长期抑郁,终究会达到临界点。所以,从家庭内部来说,双方要多沟通多谈话,而不是回到家后各玩各的互不关心,要从心底里尊重和你同床共枕的那个人;从外部来看,社区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居委会成员应与此类家庭的夫妻之间多沟通,组织相应的亲密活动,从第三者的角度来进行疏通与引导,促进夫妻双方正常的沟通与交流。
      总的来说,在办理此类亲情犯罪案件时,一定要从人的本性出发,相信人之初,性本善,没有人会莫名对自己的枕边人狠下杀手。此类悲剧的发生,双方往往都有难以表达的痛苦,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在悲剧发生后,尽力阻止另一个悲剧的发生;作为朋友,我们应该从心底里关心被告人,将其家属的问候及时带到,给予其精神支持,此乃人之善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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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激情杀人案,蒋健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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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2014卓安邢辩字第04号

关键词: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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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述】—— X某68刀捅死妻子,检方控诉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某与受害人Z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平日里Z某性格要强,而X某出于对妻子的爱护,常常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2014年1月12日21时许,X某与Z某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Z某连扇了X某十几个耳光,并叫他滚出去。X某情绪激动,先后用木凳、陶瓷杯、酒瓶击打Z某头部,见Z某满脸是血,又想到平日里遭受的家庭暴力,遂起杀人之念。X某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在Z某的胸部、腹部、头部、背部等部位连捅68刀,致其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身上共计74处伤口,其中68处为刀具刺伤,系全身重要器官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后X某主动拨打110自首。

二、【辩护思路】——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蒋健律师提出六大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X某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属于激情杀人,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案发当日,本是一件小小的生活琐事,Z某却连扇X某十几个耳光,作为男人,X某忍了。但是X某的忍让并没有换来Z某的理解和认可,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一个男人的尊严进行挑衅和侮辱,不仅扬言要X某滚出去,并将二人的结婚证、X某的学位证扔在地上。在被害人Z某第3次扇被告人X某耳光时,终于点燃了X某心中积怨已久的怒火,悲剧得以发生。
蒋健律师提出,本案中X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的准备活动,纯粹是因为Z某的刺激而失去了理智,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从询问笔录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可知,在平常的家庭纷争中Z某表现强势,曾多次对X某实施家庭暴力(让X某下跪或扇其耳光),因此在此不幸事件中Z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二)被告人X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X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投案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系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蒋健律认为,从被告人犯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侦查,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X某系初犯,平日里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
       1.从被告人亲属、朋友、同事以及X某看守所“所友”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X某平日里性格内向,一向以家庭为主,工作上也勤勤恳恳,即使身处看守所,也乐于助人,经常主动去做监室内的值日。
       2.在蒋健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人所在单位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X某为人正直,工作积极,踏实稳重,心地善良,与同事相处融洽......在工作中,X某勤奋刻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业务能力突出,团结同事,吃苦耐劳,是领导的助手,同事的好榜样。X某自进入公司以来,表现一直非常优秀,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3.蒋健律师还注意到,从警方的多次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到,X某在提到妻子往往泪流满面,让人无不动容。

(四)被告人同被害人的小孩案发时年仅八个月,且被告人的父母年事已高,若X某刑期过重对这个家庭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1.蒋健律师提出,被告人同被害人的小孩案发时仅仅只有八个月大。悲剧发生之后,孩子永远失去母爱的事实已成定局,若X某长期服刑,则孩子在成年以前还将失去父爱,这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2.被告人的父亲是一名小学教师,母亲是一位家庭主妇,两位老人都已经年过六旬,微薄的经济收入难以给孙子的成长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
       3.X某是独生子女,失去儿媳,两位老人已经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若X某长期服刑,那么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将困难重重。

(五)被告人X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面谅解。
       蒋健律师注意到,本案的被告人X某与受害人Z某从恋爱到结婚都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由于兄妹情深,二人于2013年12月才搬回Z某二哥的房内同其一同居住,期间二人同Z某二哥相处和睦,感情不错。
       虽然被害人的双亲已经过世,但是被害人的2个兄长事后已经全面谅解了被告人,因为这次其胞妹的遇害事件也是他们无法预料的,对于事件的本身谁对谁错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当务之急就是希望被告人能够把孩子健康的抚养大,算是对胞妹Z某的一个交代。因此,在蒋健律师的协助下,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了一份“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对朱旭从轻处罚,希望朱某能早日回家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支撑起这个只有鳏寡老幼之家。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亲情犯罪”指导案例的规定
       蒋健律师注意到,根据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号),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考)。
       因此,蒋健律师提出,在本案被告人X某属于激情杀人,且具有坦白悔过、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又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X某的最高邢期应定在死缓之下,一审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5年,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协助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取得了被告人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日常表现的情况说明,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成功保命。
       然而,一审过后,原审公诉机关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量刑畸轻,要求改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了抗诉。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蒋健律师在第一时间安慰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积极应战,坚持以理服人,提出原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的辩护意见,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从本案看亲情犯罪中的激情杀人

       本案中被告人X某与被害人Z某都是85后,新婚夫妻之间本应和谐相处,相互理解。而X某与Z某的婚姻生活中缺乏正常的沟通途径,发生矛盾以后常常是以Z某动手打X某,或使用冷暴力等非理想的行为,使得X某的不良情绪长期郁积。2014年1月12日的争执,其本质上来讲和之前二人的矛盾解决方式并无区别,但就是这种错误的解决方式,导致了X某的不满情绪瞬间爆发,造成了其行为的失控。所以,蒋健律师认为,Z某的扇耳光以及辱骂行为是悲剧发生的导火线,X某在Z某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其杀死,属于典型的激情杀人案件。
       纵观新闻,近年来这种“亲情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特别是80后的新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个性要强,婚后往往不懂得谦让,家暴伤人事件难免发生。而此类悲剧的发生,从犯罪心理来看多为激情杀人,很多都是从平日的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如本案中的X某,当家庭发生矛盾时,他大多数时候都选择忍让,从而形成了较大的恶性心理积累,而一旦超过忍耐的底线,平日里的受害人就可能丧失理智,在激情冲动中实施犯罪,变成加害人。

在实践中,特别是审理在亲情犯罪中,“激情杀人”往往是量刑的关键点。而通过办理本案,蒋健律师也得出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在办理这类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刑事案件时,要善于从案件的细节入手,从整体上把握二人的情感问题。在开庭前应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包括与其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交流,正确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二)关注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包括在家庭、单位,甚至是在看守所的表现,从整体上向法庭反应犯罪人的综合人格。
       (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查找与被告人具有相似情节的判决结果,特别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特别是在量刑方面,如果办理的案件与指导案例中的情节类似,那么指导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值。
       (四)要抓住开庭的机会,将被告人的心路历程呈现给合议庭,特别是此类亲情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亲属关系,不存在深仇大恨,被告人的冲动行为往往并不是悲剧发生的唯一原因,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以上这些内容,最好能够在庭审阶段由被告人进行自白,给合议庭最直观的感受。
       (五)夫妻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多沟通多交流,建立正常的解决机构。结合本案来看,X某与Z某本是夫妻,而二人的相处方式出现了极大的问题,发生矛盾后往往是女方将男方打到消气为止,这种不健康的解决方式造成了男方心理上的长期抑郁,终究会达到临界点。所以,从家庭内部来说,双方要多沟通多谈话,而不是回到家后各玩各的互不关心,要从心底里尊重和你同床共枕的那个人;从外部来看,社区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居委会成员应与此类家庭的夫妻之间多沟通,组织相应的亲密活动,从第三者的角度来进行疏通与引导,促进夫妻双方正常的沟通与交流。
      总的来说,在办理此类亲情犯罪案件时,一定要从人的本性出发,相信人之初,性本善,没有人会莫名对自己的枕边人狠下杀手。此类悲剧的发生,双方往往都有难以表达的痛苦,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在悲剧发生后,尽力阻止另一个悲剧的发生;作为朋友,我们应该从心底里关心被告人,将其家属的问候及时带到,给予其精神支持,此乃人之善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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