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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陈武、郑陈蜀律师亲办案

发布时间:2016-10-09 00:00:00 浏览:993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11号
关键词:玩忽职守、受贿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郑陈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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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08年11月至11年8月间任某市重要职位,但在某些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纵容,未按职责要求及时制止和查处,也未向上级报告,涉嫌玩忽职守。
被告人L某11年3月至5月,收受人民币2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8万元贿赂。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I、对公诉机关指控L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存在的以下情节在量刑时应当考虑。(1)L某玩忽职守行为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唯一原因,本案的严重后果系多种原因造成,即多因一果;
(2)L某玩忽职守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并非整个的严重后果,而仅为其中一环,其应当对这一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整的严重后果不应当由L某承担责任。
(3)本案中L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主要原因是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但确实也存在其本人对相关文件的理解差异及工作调动的客观因素、个别领导的错误认识和影响、以及任务难度大时间紧等因素所致。这些情节应当在量刑时酌定考虑;
II、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持异议,但涉案事实中存在以下从轻情节。(1)本案中L某实施受贿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较轻。收取的款项均及时主动上交,未交部分系最初因忘记及时上交后因工作调动而产生侥幸心理所致。该情形与那些积极谋求个人利益的受贿行为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明显区别,量刑应当从轻处理。
(2)本案中L某已经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受贿款项,量刑时应当酌定从轻。
Ⅲ、关于综合量刑情节,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存在积极悔罪、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存在严重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结合两起指控事实经过的具体情节,应当对被告人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1)本案中L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特别是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且结合本案事实,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2)L某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形。在以往工作中多次受到表彰和肯定,曾经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的贡献,量刑时应酌定从轻。
(3)L某有残疾的女儿需要照顾,家庭存在特殊的困难,从人性化司法的角度应当酌定从轻处理。
三、【裁判结果】

L某被判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L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办案随笔】

“官场之海,个人只是一叶扁舟”,这便是辩护人处理本案的最大感受。公务员系统中某些同志会利用手中的职权去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处在其中一环的正直的同志却只好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持官场的人情交往,领导的招呼无法不听,而我国公务员系统的升迁程序又往往依赖于领导的提拔,官员监督机制又落后、不及时、不透明,导致投诉无门甚至一不小心还会被打击报复,影响仕途。在如此环境之下,公务员系统里的正直之士只好在波涛中苦苦挣扎甚至一不小心随波逐流,沦为犯罪的帮凶。所以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升迁提拔制度,公开透明的官员监督制度亟需建立,从而能有效遏制严峻的腐败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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