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175、213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陈武、曾莉
一、【案情简述】——为好友出头,找被害人讨要说法。
1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发现女友与被害人刘某暧昧,即邀冯某某、李某某、陈某骗出刘某。次日凌晨2时,四人等到刘某后以刘某与孟某女友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刘某殴打后将其强行带至XX大道处再次对刘某殴打,逼迫刘某写下了4000元人民币的欠条,并将刘某身上现金及银行卡内人民币500元抢走。
二、【辩护思路】——抢劫罪定性错误,应为;同时应为并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
1、根据本案使用暴力程度、主观故意、款项取得方式等方面分析均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定性敲诈勒索罪;
2、陈某系受他人邀约帮忙,系被动参与,应认定从犯;
3、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免处或。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处2年。
法院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元。
四、【办案随笔】——中的“运输”目的和意图至关重要。
本案中,究竟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罪存在巨大争议。两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竞合,那么就需要根据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程度、主观故意、款项的取得方式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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