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J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管宇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09 00:00:00 浏览:4802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
关键词:抢劫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管宇

 

 

一、 案情简述


2015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J某来到成都G区XX中街XX号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停放在X栋X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盗窃得手后,J某被被害人Z某发现,骑车逃离,Z某追赶。Z某在追赶过程中用手拉住电动自行车尾部金属杆,J某为抗拒抓捕,强行加速,将Z某拖行数米,造成Z某摔倒受伤的后果。之后,J某被群众挡获,Z某的红色倍特牌自行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750元。另查明,2015年5月2日12许,被告人J某在成都G区XX东路XX号X栋X单元楼下 ,盗窃被害人W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安尔达牌48v电动自行车,随后J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


二、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J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盗窃行为,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1.被告人的加速仅是因为被害人一直抓着电动车尾部跟跑,想甩开被害人的追赶,并未拖行被害人,其加速行为尚未达到暴力抗捕的程度;
2.被告人的加速行为,单纯只是想甩开被害人的追赶,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图;
3.从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来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加速行为而摔倒所造成的伤害较轻;
(二)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坦白的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在量刑予以减轻处罚。
1.J某如实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掌握的其他罪行,应依法认定为坦白;
2. J某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基本是因为文化教育程度低,没有生活技能,生活没有着落,食不果腹,才会想去偷车卖了换吃的;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人J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辩护焦点是J某的抗拒抓捕,强行加速,拖拽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为暴力行为,其盗窃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是指非法实施的物理力。从物理力的角度看,即可以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也可以通过工具作用于被害人身体。
本案被告人J某用手将被害人拉扯到底,可以认为J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物理力;利用电动自行车的牵引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同样可以认为对被害人实施了物理力。不合法即非法,被告人J某盗窃被发现后,骑着盗窃而来的电动自行车逃离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在此状态下,被告人为逃脱抓捕实施的物理力都是非法,自然包括使自行车突然加速所产生的牵引力,即使不加速正常行驶的牵引力也应该包括在内。被告人抗拒抓捕的行为是为了摆脱,其暴力程度较小,且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因为律师在本案中,仔细阅卷,对指定辩护案件的认真负责,最后使得被告人J某获轻型,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

J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管宇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09 00:00:00 浏览:4802次

案件编号:
关键词:抢劫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管宇

 

 

一、 案情简述


2015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J某来到成都G区XX中街XX号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停放在X栋X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盗窃得手后,J某被被害人Z某发现,骑车逃离,Z某追赶。Z某在追赶过程中用手拉住电动自行车尾部金属杆,J某为抗拒抓捕,强行加速,将Z某拖行数米,造成Z某摔倒受伤的后果。之后,J某被群众挡获,Z某的红色倍特牌自行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750元。另查明,2015年5月2日12许,被告人J某在成都G区XX东路XX号X栋X单元楼下 ,盗窃被害人W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安尔达牌48v电动自行车,随后J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


二、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J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盗窃行为,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1.被告人的加速仅是因为被害人一直抓着电动车尾部跟跑,想甩开被害人的追赶,并未拖行被害人,其加速行为尚未达到暴力抗捕的程度;
2.被告人的加速行为,单纯只是想甩开被害人的追赶,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图;
3.从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来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加速行为而摔倒所造成的伤害较轻;
(二)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坦白的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在量刑予以减轻处罚。
1.J某如实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掌握的其他罪行,应依法认定为坦白;
2. J某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基本是因为文化教育程度低,没有生活技能,生活没有着落,食不果腹,才会想去偷车卖了换吃的;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人J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辩护焦点是J某的抗拒抓捕,强行加速,拖拽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为暴力行为,其盗窃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是指非法实施的物理力。从物理力的角度看,即可以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也可以通过工具作用于被害人身体。
本案被告人J某用手将被害人拉扯到底,可以认为J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物理力;利用电动自行车的牵引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同样可以认为对被害人实施了物理力。不合法即非法,被告人J某盗窃被发现后,骑着盗窃而来的电动自行车逃离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在此状态下,被告人为逃脱抓捕实施的物理力都是非法,自然包括使自行车突然加速所产生的牵引力,即使不加速正常行驶的牵引力也应该包括在内。被告人抗拒抓捕的行为是为了摆脱,其暴力程度较小,且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因为律师在本案中,仔细阅卷,对指定辩护案件的认真负责,最后使得被告人J某获轻型,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