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年度卓安刑辩字第0167号
关键词:危险驾驶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李重
一、案情简述
检方指控,被告人C某于2015年8月11日晚饮酒驾驶小客车至C市G区XX大道与XXX大道交叉口时,被警察挡获,警察当场对C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警察随即带C某去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检验,C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1.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及多次会见当事人C某,辩护人认为C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C某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因此,辩护人提出请求对C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思路:
1、C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2、C某一贯表现良好,又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3、C某平时酒量较好,当天饮酒量较小,查获时意识非常清醒,精神状态良好,就其个人而言醉驾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极小;
4、C某是C市引进的具有海外工作经验的高级人才;
5、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处罚,酒精含量与本案相近,情节甚至比本案严重的,全国多地都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处二个月,四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元。
四、办案随笔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家车已经成为了众人的代步工具,于此同时,机动车安全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关注热点。《修正案八》将酒驾纳入“ ”的范畴,更是体现了酒驾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当事人作为一个驾驶人员,已经承担了自己“不小心”的责任,但是,也足以让广大驾驶人员警醒。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酒后莫开车----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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