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80号
关键词:行贿
承办律师:杨华
【案情简介】
2012年6、7月份,成都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市“XXXXX”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未经D市风景园林管理局审批砍伐树木20余株,该局监察科巡查发现后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该公司遂委托欲在该项目承揽工程的被告人吴XX负责处理此事。吴XX请托时任D市风景园林管理局监察科科长谢X帮忙减免处罚。谢X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违规补办树木砍伐、移植行政审批手续,使其免受行政处罚。事后,被告人吴XX给予谢凯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以挂靠D市H建设有限公司的方式,承揽了“XXXXX”项目的建设工程。
【辩护思路】
杨华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吴XX,并根据其相关事实,在详细阅卷后,发现本案起诉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存在很大的误解,据此形成了以下辩护思路:
(一)从委托上看,梁某是XX公司的经理,也是XXXX谷项目的负责人,他在得知公司因砍树要被罚款时,找到吴XX让其帮忙协调一下此事,并约定如果产生费用,肯定由XX公司来处理这笔钱,不可能吴某出这笔钱。综合各项证据可知吴某是由XX公司委托来处理这件事情。
(二)从资金来源上看,梁某告诉吴某处理事情的钱先由吴某垫着,完了把工程给吴某时再从中解决。吴某拿到罚单后,梁某让财务给了他10万元。
(三)违法所得归XX单位所有,不归吴某个人所有。
(四)吴某作为时,如实的交代了谢某行贿的事实,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效果】
都江堰人民检察院事实,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的起诉。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准许撤回。
【办案随笔】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律师在该环节要对你拟定起诉的罪名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确实充分地构成该罪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这对于案件的准确性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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